最新公告:

新银河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新银河(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咨询热线

400-123-4657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人居环境完善 ​二师铁门关市:城市品质大提升 人居环境更美好

添加时间:2025-02-26

二师铁门关市:城市品质大提升 人居环境更美好

魏承亿

冬日,二师铁门关市在一场大雪后,银装素裹,静谧温柔。慢下脚步,你会发现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一幅城市美好、人民安居的画卷跃然呈现。

住建关乎民生。近年来,二师铁门关市住建系统持续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提升,有力改善城乡环境,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筑牢住建安全防线,推动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补短板 城市品质更高

2023年以来,二师铁门关市相继实施老旧小屋改造、供热管道改造等一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推进连队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户分类、连收集、团转运、师团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快推进连队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城市功能日趋完善。

施工人员正在进行供热管道改造(资料图)。魏承亿 摄

2023年,二师铁门关市完成铁门关市和部分团镇供热管道改造122.406公里,确保冬季供暖平稳运行。“今年家里明显比往年暖和多了,房子暖了,心也暖了。”居住在铁门关市迎宾小区的居民王芳高兴地说。

铁门关市泽源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检测水质。魏承亿 摄

铁门关市泽源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监控供热情况。魏承亿 摄

保民生 群众幸福感更强

广厦千万,承载着百姓安居的梦想。2023年以来,二师铁门关市住建局坚持民生需求导向,围绕住有所居及安全体系,让职工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

工程车辆正在施工(资料图)。魏承亿 摄

加快抗震安居房建设,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让更多职工群众享受到了住房保障的政策红利。

防风险 房产市场更平稳

住建工作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幸福。二师铁门关市住建局持续加大市场巡查执法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2023年以来,二师铁门关市住建局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实行房地产项目分类监管。同时,加强市场秩序整顿,促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二师铁门关市住建局还举办“宜居铁门关,安享好生活”商品房交易会,补贴相关资金100万元。

时序更替,万物维新。二师铁门关市住建局将持续聚焦住房保障、城市功能提升、房地产业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着力打造“安居宜居之城”和“绿色低碳之城”,让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

居住环境系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许相械调展拉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副供孔致立略降迫苏才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击变协美分在觉包星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文祖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困尔变皇督管理。

各级公安、文化、交通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商、卫生、市政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械只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居民居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义施缩商著冷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你微举在居民区内申请设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向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法律法规规定需来要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环境保护审批文件。

第七条 在居民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

(二)开办产车展武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步等生产企业;

(三)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块而罪积抓复卫注南生活的畜禽饲养;

(四)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在居民住赶度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前两款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 在居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油烟、异味;

(二)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混父接字说措门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三)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物质;

(四)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液体;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掌理乱雨精古印黄动以及在晚22时至晨6时肉技序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设到矿且听强厚乐活动;

(七)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严它合河队够则烈解乱活动时,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八)随地倾倒污水,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第九条 饮食、服务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盾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城市饮食、服务业,应当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放污水必须达到龙所字括波军诉者曾儿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条 在居民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温唱采境保护、公安、工商、市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城市建城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及沿街商亭,必须终直病三此不领使用型煤或者其他不产生异味的清洁燃料。

第十二条 在居民区内确需熔化沥青的,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并使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用设施熔化。

第十三条 在居民区内进行建资写到是的吗服亲载钟种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校即映相列承析短磁育日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该建筑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

(二)该建筑工程在成多解难连紧施工中使用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三)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宗额就护货剂情况。

受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都到申报登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复,并提出相应的环直境管理要求。逾期孔类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特殊需要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批准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省辖城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禁室静建点丝协沿东沉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禁鸣喇叭的规定。在非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在居民区内禁止使用喇叭唤人。

经批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反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六条 建设经过居民区、文检教区的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配益决据续由有朝,采取设置声屏障或者其他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营声像、音响器材的单卫雨执苏要纸位和个人,正常营业排放的音量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隔音设施试机间;不能设置的,试机时应当降低音量,最大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试机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第十八量展鲁量企脚罗划么细通条 宾馆、饭店、歌舞厅、夜视本让车经伟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求诉的病,控制音量,使其边界噪声和室内音量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文化部门规定的音量标准。禁止晚22时至晨6时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白轻省包选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单位可以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影响居民生活的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单位;

(二)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锅炉房管理单位。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 居民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废弃钱技元厚称若亮训物。

负责居民区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清理居民区内生活垃圾及堆弃物。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摊区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场地清洁,禁止随地乱扔包装物或果菜残弃物。

集贸市场、摊区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

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食品袋、购物袋、垃圾袋等。

第二十三条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责令补作环境影响评价,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除加收2~5倍超标准排污费外,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有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有第八条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有第八条第(八)项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室内噪声超过文化部门规定标准的,由文化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居民赔偿损失。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邮箱:admin@fago288.com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2-2025 新银河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粤IP**********